(2015)垣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垣民初字第12号原告刘某某,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委托代理人粟燕军,山西中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199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委托代理人姚江红,山西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燕芳,女,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垣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宝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贾鹏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