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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法执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贺克勤与被执行人张文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克勤,张文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法执字第776号申请执行人贺克勤,住河北省涿州市。被执行人张文双,住河北省涿州市。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涿民初字第2825号民事判决书,本案于2014年917日通过立案审查,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涿州市人民法院的(2013)涿民初字第282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待中止的情况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井存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建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