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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执民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马爱飞与宁海鑫茂电器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宁执民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马爱飞,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宁海鑫茂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法定代表人:娄武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马爱飞与被执行人宁海鑫茂电器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甬宁民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海鑫茂电器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宁执民字第205号案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昊明审 判 员  朱黎明代理审判员  魏 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范泽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