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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少民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顾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少民初字第00049号原告顾某。委托代理人池涛,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原告顾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