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少民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顾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少民初字第00049号原告顾某。委托代理人池涛,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原告顾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