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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呈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李子文申请执行苏天翠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子文,苏天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呈执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李子文,男,2001年6月8日生,昆明市呈贡区人。被执行人苏天翠,女,1977年5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子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苏天翠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苏天翠已全部履行了支付案款1500.00元的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呈民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世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其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