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吉祥与被执行人张永军等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吉祥,张永军,崔志玲,王文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杨吉祥,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张永军,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崔志玲,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王文福,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杨吉祥与被执行人张永军等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2)永民二初字第2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吉祥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5年2月10日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案件款50000元及逾期付款的迟延履行利息。经督促,三被执行人履行了上述义务。2015年2月17日,申请执行人杨吉祥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已将案件款全部付清法院不再执行的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执字第20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奎德代理审判员 严锡明代理审判员 寇文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田光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