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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民诉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李长友、王广兰与王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长友,王广兰,王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民诉保字第00010号申请人李长友。申请人王广兰。被申请人王耿。申请人李长友、王广兰与被申请人王耿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因情况紧急,要求对被申请人王耿价值128000元财产进行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长友、王广兰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耿到期债权128000元;二、查封登记在申请人李长友名下座落于××房屋一栋(国房权证徐州字第××号);保全费1160元,由败诉方承担。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立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康注:为避免财产受到损失,被申请人可以提供反担保,法院解除对财产的保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