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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碧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罗绍华申请执行付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绍华,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碧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罗绍华,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住铜仁市碧江区。被执行人付刚,男,1970年6月6日出生,土家族,铜仁市碧江区人,铜仁市某公司下岗职工,住铜仁市碧江区。本院受理的罗绍华申请执行付刚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4)碧民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明确由被执行人付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罗绍华门面转让费人民币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付刚已自动履行完毕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4)碧民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文审判员  刘玉珍审判员  杨正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忠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