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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三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原告天水市秦州区金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万荣、黄小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水市秦州区金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万荣,黄小明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三初字第589号原告天水市秦州区金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法定代表人吴旭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万荣,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黄小明,基本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水市秦州区金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万荣、黄小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水市秦州区金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郝辰光代理审判员  张 亮人民陪审员  赵小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