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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州执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辛建设 与 王秀茹离婚 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建设,王秀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州执字第00048号申请执行人辛建设,男。被执行人王秀茹,女。辛建设与王秀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3)商区法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辛建设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王秀茹给付2003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孩子抚育费9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秀茹已按民事判决书给付孩子抚育费960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商区法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条王秀茹给付孩子抚育费(2003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9600元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林     增     锋审判员 党军生二O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     朝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