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蓬法荷民初字第2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梁震宇与覃锋、詹利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震宇,覃锋,詹利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荷民初字第224-3号原告:梁震宇,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告:覃锋,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象州县。被告:詹利容,女,1974年3月12日,汉族,住江门市江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震宇诉被告覃锋、詹利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震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85元,合共110元,由原告梁震宇负担。审判员 冯立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宝燕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