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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桥商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靖江市环宇金属涂装有限公司与南通安赛乐紧固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环宇金属涂装有限公司,南通安赛乐紧固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桥商初字第23-3号原告靖江市环宇金属涂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群,董事长。被告南通安赛乐紧固件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环宇金属涂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安赛乐紧固件有限公司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环宇金属涂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80元,减半收取3490元,保全费2420元,合计59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展 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盈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