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苏执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杜艳与崔玉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苏执字第415号申请执行人杜某。被执行人崔某某。申请执行人杜某与被执行人崔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苏民二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将房产为杜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执行长 代 威执行员 钟安龙执行员 李 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金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