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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苏执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杜艳与崔玉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苏执字第415号申请执行人杜某。被执行人崔某某。申请执行人杜某与被执行人崔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苏民二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将房产为杜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执行长 代 威执行员 钟安龙执行员 李 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金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