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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民初字第7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杨式火与被告李向成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晋民初字第7298号原告杨式火,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施丹凝、林国显,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向成,住晋江市。原告杨式火与被告李向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式火委托代理人林国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向成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委托原告加工后整理,双方于2012年3月15日结算,截止至2012年2月底,被告尚欠原告加工费29248元。结欠后,被告未能偿还欠款。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加工费2924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认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原、被告身份主体证明及欠款凭证各一份,以证明其诉讼主张。被告未作答辩。本院认为,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应确认为有效证据。经庭审举证并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被告李向成委托原告杨式火加工后整理,双方于2012年3月15日结算,截止至2012年2月底,被告尚欠原告加工费29248元。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加工合同关系,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当积极履行偿还欠款义务,其久拖未付酿成本案纠纷,应当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由于原、被告双方对于还款期限及逾期付款利息均未作明确约定,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起诉之日可视为其向被告主张权利之日,故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予以支持。被告李向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向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杨式火加工款29248元,并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1元及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李向成承担。鉴于公告费已由原告杨式火代为缴付,被告在执行判决内容时,应一并将公告费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于炳焕代理审判员施艳萍人民陪审员王育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廖文斌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二十九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