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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宜昌市同升置业有限公司与邬险锋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宜昌市同升置业有限公司;邬险锋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132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同升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铁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罗健。 被执行人邬险锋。 关于宜昌市同升置业有限公司与邬险锋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宜昌中民二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同升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因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正在执行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同升置业有限公司亦申请指定执行,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同升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邬险锋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3)鄂宜昌中民二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晓东 审判员  郭建军 审判员  魏志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郦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