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调确字第04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张小琴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调确字第04232号申请人张小琴,女,1957年3月17日出生。申请人马桂荣,女,1964年8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小琴、马桂荣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小琴、马桂荣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小琴、马桂荣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柴海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董 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