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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商初字第2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何新强、孙诤与孙诤、赵亦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新强,孙诤,赵亦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2865号原告:何新强。委托代理人:何江洋。委托代理人:厉国洪。被告:孙诤。委托代理人:应立浩。被告:赵亦虹。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新强与被告孙诤、赵亦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诉讼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杜江红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人民陪审员  邢玉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黄娉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