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初字第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张家前与刘理想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前,刘理想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初字第0145号��告张家前。委托代理人王皓平,江苏金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理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前诉被告刘理想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前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前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张家前负担。审判员 刘振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解 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