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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休执字第000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汪美娟、李慧云等与汪文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美娟,李慧云,李慧剑,汪文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休执字第00069-1号申请执行人汪美娟,女,196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申请执行人李慧云,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申请执行人李慧剑,男,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汪文清,男,194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2012)休民一初字第003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汪文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汪文清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汪文清在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71550.2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玉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项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