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江民初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中江分公司诉许元朝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中江分公司,许元朝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1006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中江分公司负责人:杜杰,该公司经理。被告:许元朝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中江分公司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许元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中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中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筱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