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法执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西宁中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马俊义、马志成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宁中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马俊义,马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县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法执字第534号申请执行人西宁中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康明被执行人马俊义,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马志成,男,汉族,村民。申请执行人西宁中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俊义、马志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公证处作出的(2013)大证经字第477号公证书,被执行人马俊义、马志成未按生效公证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宁中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由执行员车献奎负责执行此案。后申请执行人西宁中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7日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大证经字第477号公证书所确定内容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车献奎审判员 高建华审判员 蔡江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