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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武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临刑初字第16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某,农民。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13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临安市看守所。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杭临检公诉刑诉(2015)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奇萍、单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2日晚,被告人武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浙a×××××号小型驾车,从临安市汇锦华庭出发,沿城中街由西向东行驶。19时40分,被告人武某驾车行驶至城中街与沙树路路口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而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王某驾驶的临时牌照为浙a×××××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武某逃离现场被在现场排查的交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237mg/100ml。后被带至临安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武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31.9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标准。经临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被告人武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武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予以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武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金某、余海涛的证言、查获某、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乙醇检验报告、临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结果告知单、临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单、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醉驾案照片及说明;光盘、视频刻录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查询结果、行驶证、车辆信息、保险单、刑事判决书、临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武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犯新罪,依法撤销缓刑,二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撤销缓刑,与前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非凡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