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原告南安市明大卫生用品厂与被告廖彬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安市明大卫生用品厂,廖彬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352号原告南安市明大卫生用品厂,住所地南安市。负责人尤建扬,该厂厂长。被告廖彬歆,女,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安市明大卫生用品厂与被告廖彬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尚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应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