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民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葛洵强与翁灵光、张继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洵强,翁灵光,张继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957号申请执行人葛洵强。被执行人翁灵光。被执行人张继良。原告葛洵强与被告翁灵光、张继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东横商初字第1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葛洵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翁灵光、张继良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葛洵强未实现债权6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957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厉国智代审判员 付娟娟代审判员 许嘉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军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