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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歙执申字第00001一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金宇昆、毕荣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歙执申字第00001一2号申请人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胡大诚,系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和平,系该委员会干部。被执行人金宇昆,男,汉族,务农,住歙县。被执行人毕荣玲,女,汉族,务农,住歙县,本院作出的(2015)歙执申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毕荣玲所有的皖J×××××江淮牌小型轿车一辆,现因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毕荣玲所有的皖J×××××江淮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 家 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艳(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