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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滦民初字第3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武玉新与被告承德市通远路桥建设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玉新,承德市通远路桥建设工程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377-2号原告武玉新。被告承德市通远路桥建设工程处,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法定代表人陈瑞成,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玉新与被告承德市通远路桥建设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玉新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玉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玉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28.00元,减半收取12664.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7664.00元,由原告武玉新负担。审判员  孙爱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