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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昭蓉与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鸿祥针织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昭蓉,广西贵港市鸿祥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陈昭蓉。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鸿祥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南区江南工业园新辉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李丽雄。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昭蓉与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鸿祥针织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纠纷一案,贵港市港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港南劳人仲字(2014)第287-56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昭蓉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明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鸿祥针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用于清偿拖欠申请执行人陈昭蓉的工资。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本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港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港南劳人仲字(2014)第287-560号裁决书确定广西贵港市鸿祥针织有限公司拖欠陈昭蓉工资的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品全审 判 员  黄春先代理审判员  吴勇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均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