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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执民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卓旭东与XX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55号原告卓旭东与被告XX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甬奉商初字第9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卓旭东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XX军去向不明,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XX军的银行存款106523.69元,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卓旭东不能提供被执行人XX军的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5年2月17日,被执行人XX军尚欠申请执行人卓旭东案款1927713.51元及相应利息。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甬奉执民字第5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晶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梅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