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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星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陈勤与杨纯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勤,杨纯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星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陈勤,男,1982年3月26日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杨纯钢,男,1965年8月13日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桂林市七星区。本院在执行陈勤申请执行杨纯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过查询房产管理、车辆管理及银行等部门,查询到被执行人有房产一套,但暂时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3)星民初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维光审 判 员  汪建林代理审判员  屈 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萝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