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星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陈勤与杨纯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勤,杨纯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星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陈勤,男,1982年3月26日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杨纯钢,男,1965年8月13日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桂林市七星区。本院在执行陈勤申请执行杨纯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过查询房产管理、车辆管理及银行等部门,查询到被执行人有房产一套,但暂时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3)星民初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维光审 判 员 汪建林代理审判员 屈 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萝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