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刑更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罪犯秦忠慧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忠慧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4刑更12号罪犯秦忠慧,男,1984年11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江川县人,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云南省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0日作出(2009)元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秦忠慧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0元(已执行2000元),刑期自2009年6月9日起至2021年6月8日止。宣判后,被告人秦忠慧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9日作出(2010)玉中刑终字第37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上诉人秦忠慧的定罪量刑。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0年3月2日被交付执行。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本院曾于2012年5月24日、2013年7月22日、2014年11月21日裁定对罪犯秦忠慧共减刑三年零四个月。现执行机关云南省玉溪监狱于2016年1月2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秦忠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执行原判刑期过半,已符合假释条件为由,建议对该犯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秦忠慧自上次减刑以来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新的悔改表现,且执行原判刑期过半,已符合假释条件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记录以及罪犯表扬及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家庭所在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执行机关对罪犯的提请假释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秦忠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执行原判刑期过半,符合可以假释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假释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忠慧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勇审判员 邱开荣人民陪审员吕志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韬 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