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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溆民一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凤英与被告唐启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溆民一初字第66号原告张某某,女,1972年6月22日生,汉族,务农。被告唐某某,男,1970年6月17日生,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自行和好,原告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原告基于双方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李建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谌珊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