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溆民一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凤英与被告唐启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溆民一初字第66号原告张某某,女,1972年6月22日生,汉族,务农。被告唐某某,男,1970年6月17日生,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自行和好,原告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原告基于双方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李建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谌珊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