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民初字第5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鲍连双与韩法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连双,韩法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5417号原告鲍连双被告韩法岭本院在审理原告鲍连双与被告韩法岭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于发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本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