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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张玉兰与朱权玉、李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兰,朱权玉,李永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初字第49号原告张玉兰。被告朱权玉。被告李永军。原告张玉兰诉被告朱权玉、李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协商解决相关事宜,原告张玉兰撤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玉兰负担。审判员 乔    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巴·巴特孟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