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张玉兰与朱权玉、李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兰,朱权玉,李永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初字第49号原告张玉兰。被告朱权玉。被告李永军。原告张玉兰诉被告朱权玉、李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协商解决相关事宜,原告张玉兰撤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玉兰负担。审判员 乔 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巴·巴特孟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