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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史某与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274号原告:史某,女,198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剻某,男,198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与被告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登记,原告史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敬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逢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