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8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薛志红与季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志红,季丽,宋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863-1号原告:薛志红。被告:季丽。被告:宋腾。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志红诉被告季丽、宋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志红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季丽驾驶的鲁H×××××号宝马牌小轿车一辆或查封其价值12000元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原告薛志红与案外人吴某某共有的位于梁山县城凤园路XX号的房产一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薛志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告季丽驾驶的鲁H×××××号宝马牌小轿车一辆。二、查封原告薛志红与案外人吴某某共有的位于梁山县城凤园路XX号的房产一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韩道义代理审判员 冯玉玲人民陪审员 董玉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孟冰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