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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执民字第2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苗与沈志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苗,沈志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234-1号申请执行人张苗。被执行人沈志方。申请执行人张苗与被执行人沈志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舟普商初字第5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苗于2015年1月29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30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沈志方尚有其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普陀山法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房产,我院申请参与拍卖所得款项,在扣除相关费用后,此系列案件按照12.95%比例进行分配。张苗在领取分配款38878元后于2015年2月27日申请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普执民字第23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奕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