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黎万江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黎万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924号罪犯黎万江,现在重庆市新犯转运站服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2011)中区刑初字第10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万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退赔被害人55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1月9日交付执行,2014年2月1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5月20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新犯转运站于2015年2月12日提出(2015)渝转狱减字第044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黎万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零三天。经审理查明,罪犯黎万江在服刑期间获1次表扬、1次记功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黎万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黎万江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