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张培连与高志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培连,高志东,禚洪娜,临沭金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金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558号原告:张培连。委托代理人:殷���方,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志东。被告:禚洪娜。被告:临沭金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林,经理。住所地:临沭县党校三楼。被告:山东金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继峰,经理。住所地:中国银行临沭支行6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培连与被告高志东、禚洪娜、临沭金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金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培连撤诉。诉讼费23760元减半收取118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收取16880元,由原告张培连负担。审判员 赵德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贺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