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诉保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月与陈春明、江苏正威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月,陈春明,江苏正威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诉保字第0003号申请人张月。被申请人陈春明。被申请人江苏正威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申请人张月为避免被申请人陈春明、江苏正威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实施财产转移,不利其索赔,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陈春明驾驶的被申请人江苏正威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所有的轿车,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月为防止被申请人陈春明、江苏正威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转移财产要求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江苏正威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所有的轿车一辆。申请人张月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左康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严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