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侯民特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杜志刚申请宣告杜正兰死亡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某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武侯民特字第38号申请人杜某甲。申请人杜某甲要求宣告杜某乙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杜某甲诉称,被申请人杜某乙与申请人杜某甲系母子关系,2013年7月10日,都江堰市中兴镇三溪村五里坡发生特大山体滑坡灾害。杜某乙在灾害现场下落不明,现抢险救援已结束,现场无生还迹象,杜某乙已无生存可能。故申请宣告杜某乙死亡。经查,被申请人杜某乙。公民身份证号码:xxx,系申请人杜某甲之母。杜某乙于2013年7月10日在都江堰中兴镇三溪村五里坡发生特大山体滑坡灾害中至今下落不明。都江堰市公安局中兴���出所出具了《关于杜某乙不可能生存的证明》。杜某甲向本院起诉,申请宣告杜某乙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11月1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杜某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杜某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杜某乙至今下落不明,虽经申请人杜某甲多方寻找,法院在报纸上公告寻找,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杜某乙死亡。杜某甲系申请人杜某乙之子,现杜某甲申请宣告杜某乙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杜某乙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车小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魏葭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