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立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与叶国俊、梁长兴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叶国俊,梁长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立保字第24—1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负责人:许柏强,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泽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职员。被申请人:叶国俊,男,汉族,1962年出生。被申请人:梁长兴,女,汉族,1963年出生。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诉被申请人叶国俊、梁长兴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以将于近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保证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能够顺利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8500000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叶国俊、梁长兴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8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物。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钟振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谭明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