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湛遂法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谢某、郑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遂法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遂溪县人,农民,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因本案,于2014年8月17日被羁押,同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遂溪县看守所。被告人郑某,女,汉族,中专文化,广东省遂溪县人,农民,住广东省遂溪县。因本案,于2014年8月17日被羁押,同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遂溪县看守所。被告人吴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遂溪县人,农民,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因本案,于2014年8月17日被羁押,同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遂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公诉刑诉(2014)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郑某、吴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志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郑某、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谢某于2012年在七星彩论坛的网络上认识一名自称“老板娘”的女子(姓名不详)。为了获取暴利,被告人谢某于2012年3月开始在湛江市霞山区铁路新四区52栋二单位403房其住宅里为该“老板娘”贩卖私彩。该“老板娘”为被告人谢某提供一个叫“汇兴网”的私彩投注网站以及一个账户及密码,并且提供了一个户名为徐少兰的银行账号,用于开奖后盈亏金额结算来往。被告人谢某根据贩卖私彩的总额可获得7%至8%不等的提成。2014年1月份,被告人谢某的妻子吴某也开始帮忙接收彩民下注的私彩。每期私彩开奖后,被告人谢某通过核对数据,然后根据盈亏情况将相关金额汇入上家“老板娘”的账号内。案发后,经调取被告人谢某农业银行卡的流水账发现,被告人谢某向“老板娘”所提供的尾号为8161和尾号为3215的银行账号汇款金额为人民币317051元,而“老板娘”向被告人谢某银行账号汇入金额为人民币608717元。被告人谢某的银行转账涉案金额总数为925768元人民币。2、被告人谢某为了获取更多利益,找到被告人郑某作为其下线,专门为其贩卖私彩,并从中提成私彩总金额的百分之七至八给被告人郑某。被告人谢某将下注私彩的网址、账户及密码提供给被告人郑某。从2014年3月开始,被告人郑某便在其位于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遂城镇团结街一巷路15号三楼的家中为被告人谢某贩卖私彩。案发后,经调取银行流水账发现,被告人郑某尾号为58810的邮政银行卡向被告人谢某邮政银行卡共汇入人民币210429元,而被告人谢某的邮政银行卡向被告人郑某尾号为58810的邮政银行卡汇入金额共人民币27230元。被告人郑某的银行转账涉案总金额为人民币23765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郑某、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谢某、郑某、吴某的供述和辩解;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协助冻结、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涉案银行卡流水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及被告人谢某、郑某、吴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郑某、吴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向他人贩卖私彩,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中被告人谢某涉案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人民币925768元,被告人吴某于2014年1月份开始参与贩卖私彩,情节严重;被告人郑某涉案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人民币237659元;被告人谢某、郑某、吴某的行为已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郑某、吴某犯开设赌场罪的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郑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吴某起次要辅助性作用,对被告人吴某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谢某、郑某、吴某能当庭认罪,依法亦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方面进行评判,决定对被告人谢某、郑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吴某减轻处罚,且对被告人谢某、郑某、吴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收缴赌资2668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收缴的自制登记私彩奖码单据三十五张、笔记村二本、记事本五本、自制私彩奖码单据八张、传真机三台、台式电脑二台、手机八台、圆珠笔一支、计算器二台、头尾总表二本、传真奖码数据五十张、707私彩板三张、记奖码记录本一本,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文英代理审判员  莫卓颖人民陪审员  殷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景华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