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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6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李来旺申请薛建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中止执行交付特定物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来旺,薛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6551号申请执行人李来旺,男,汉族,1966年10月13日出生,个体。被执行人薛建军,男,汉族,东胜人。申请执行人李来旺与被执行人薛建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14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东民初字第144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林代理审判员 张  波代理审判员 白布拉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任 尚 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