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一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黄某与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62号原告:黄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罗元泽,马山县古零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蓝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覃建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