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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民一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黄某与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62号原告:黄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罗元泽,马山县古零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蓝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覃建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