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鸡冠执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吴泽申请执行王显龙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泽,王显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鸡冠执字第930号申请执行人吴泽,女。被执行人王显龙,男。本院在执行吴泽申请执行王显龙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7952000元,申请执行费6716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鸡冠执字第9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勇执行员 刘 成执行员 翟至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宪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