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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鸡冠执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吴泽申请执行王显龙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泽,王显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鸡冠执字第930号申请执行人吴泽,女。被执行人王显龙,男。本院在执行吴泽申请执行王显龙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7952000元,申请执行费6716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鸡冠执字第9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勇执行员  刘 成执行员  翟至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宪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