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熟海商初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太仓市宝鼎针织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新天利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市宝鼎针织有限公司,常熟市新天利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海商初字第00147号原告太仓市宝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璜泾镇长洲村。法定代表人高鹤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祝平,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天锡,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新天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镇新州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太仓市宝鼎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新天利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仓市宝鼎针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仓市宝鼎针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市宝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12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912元,由原告太仓市宝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秀芹审 判 员  章保龙人民陪审员  朱良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文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