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叶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沙刑初字第21号公诉机关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某,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沙县人民检察院以沙检公刑诉(2014)1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江德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吴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5年1月30日,被害人吴某甲向本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一致协议。现已审理终结。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5日早上9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到沙县意境天城1幢6号千XX润滑油店找吴某甲要会钱,被告人叶某某与吴某甲因会钱问题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叶某某用拳头殴打吴某甲,造成吴某甲左耳、左侧腰部等部位。2014年9月4日,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吴某甲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叶某某案发后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5日9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在沙县意境天城1幢6号被害人吴某甲经营的千XX润滑油店索要会款。随后,被告人叶某某与被害人吴某甲发生争吵,被告人叶某某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吴某甲头部、左腰等部位,导致被害人吴某甲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吴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4年9月24日,被告人叶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共赔偿被害人吴某甲各类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吴某甲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且有证人吴某某证言,被害人吴某甲陈述,沙县公安局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案件照片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沙县人民法院调解笔录,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叶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结果、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叶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余长烜人民陪审员 张隆金人民陪审员 胡振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德浚附: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