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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掇刀东执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杨慧与被执行人赖明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慧;赖明

案由

不动产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东执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杨慧,女,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月亮湖北路。被执行人赖明,男,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建设街。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掇东民初字第1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赖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赖明于2015年2月10日前履行协助申请执行人杨慧办理位于荆门市掇刀区月亮湖北路的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现因申请执行人杨慧与被执行人赖明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即:将位于荆门市掇刀区月亮湖北路的房屋产权证书登记在申请执行人杨慧名下,待申请执行人杨慧与被执行人赖明婚生子赖杨明年满十八周岁后,申请执行人杨慧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赖杨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位于荆门市掇刀区月亮湖北路的所有权登记为申请执行人杨慧,待申请执行人杨慧与被执行人赖明婚生子赖杨明年满十八周岁后,申请执行人杨慧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赖杨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国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