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张祖昌与山东颐高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祖昌,山东颐高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1991号原告张祖昌,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李卫民,山东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颐高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和平东路88号。法定代表人汤金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邦江,山东恒安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静,山东颐高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原告张祖昌与被告山东颐高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庭外已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祖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79元,减半收取6140元,诉讼保全费4820元,由原告张祖昌负担。审 判 长 温 莉人民陪审员 王培元人民陪审员 李培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汝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