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舒行执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丁某、凤某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丁某,凤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舒行执字第00077号申请人: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丁某,男,1976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凤某,女,1978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执行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丁某、凤某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俞成琪审 判 员 张志国代理审判员 赵 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万林 来自: